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问:主张中止子女探视权的情形? 深圳离婚律师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