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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谈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3  分享道
【摘要】……
  

深圳婚姻律师谈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甲男与乙女八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甲男抚养,乙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八年间,乙女从未支付抚养费,现未成年婚生子诉至法院,要求乙女支付过去八年的抚养费。乙女认为前六年的抚养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仅同意支付最近两年抚养费。

    此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前六年的抚养费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另一种认为,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1]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诉讼时效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最有益的一项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专章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不够完善。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全面梳理了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使诉讼时效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民事权利。但民事权利种类众多,并非所有民事权利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规定》第一条即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的权利范围):“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该条文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民事权利限定在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3]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是指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不同种类的请求权。其中,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规定》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限定为债权请求权,并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除外规定。

    《规定》第一条前三项列举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债权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再赘述。此外,由于司法实务中的问题纷繁复杂,债权请求权种类众多,难以全面规范,故《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作了兜底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述请求权实质为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分为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和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两种。[4]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是绝对权请求权。由于其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最重要的表现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是以货币方式弥补损失,将其定性为侵权请求权更为适宜。由于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并不影响人格权行使的完满状态,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述请求权为身份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分为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和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两种。前者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等。后者主要指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因亲属关系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系基于身份权这一支配权产生,应与支配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权利主体的身份权无法得到保障,有违伦理道德。因此,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以其是否关系公序良俗为标准。关系到公序良俗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反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而言,因亲属法上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无过失配偶对有过失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成员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而对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对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5]而且,这里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不是指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而是指在给付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请求给付上述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文章开头案件中的抚养费请求权,即属于这种救济性请求权,故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www.0755lihun.com

    这里应注意一点,由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享有上述请求权的身份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故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而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为条件。例如,在赡养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形下,被赡养人享有给付赡养费请求权,被赡养人死亡,该请求权主体不存在,该请求权也不存在。在抚养关系案件中,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举例: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使该抚养费的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法律对被抚养人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仍应保护。但如果被抚养人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如已年满十八周岁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此外,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当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种情况最常见的表现是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经法院判决一方不负担或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后另一方要求该方负担今后的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载:“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所以,这种依据新情况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新的独立之诉,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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