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探视权就能拒付子女生活费—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案例提示:2年前,林婷婷与郭天荣(均为化名)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儿子由郭天荣抚养,每月林婷婷承担抚养费1000元。谁知仅过了2个月,双方又对儿子抚养及生活作了调整,约定仍由郭天荣抚养,暂随林婷婷生活,郭天荣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2000元。但落笔签字的郭天荣却拖欠未作支付,被林婷婷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儿子生活费24个月及小孩3年的学费、住宿费375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郭天荣支付林婷婷人民币7.4万元。
林婷婷与郭天荣原系夫妻关系,在2006年8月自愿协议离婚,2个月后,双方就儿子的抚养及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重新约定。儿子暂随林婷婷生活后,郭天荣托同事用异地存现方式支付儿子抚养费、异地存现手续费6050元。之后,又连续分3次支付抚养费6020元(含手续费)。但依照与林婷婷协议约定,郭天荣尚欠儿子生活费4.4万元、学费和寄宿费学校生活费3万元,引起林婷婷不满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郭天荣辩称没有支付钱款,是因为林婷婷不让自己探视14岁儿子,做父亲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再说,儿子生活费和教育费身为母亲林婷婷也有责任,全靠自己来承担显属不公平,何况家庭内部还有财产未分割。
审理中,因林婷婷不同意调解,而郭天荣希望能实现对儿子的探望权提出,遭到林婷婷的不配合,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林婷婷和郭天荣协议离婚后,又签订 “协议书”,均属有效的证据。在儿子暂随林婷婷生活期间,郭天荣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儿子随母亲生活属暂时状态,那么林婷婷的请求属于是已发生的债权。考虑到协议中儿子读书和学校费用,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支付或按寄宿制学校要求支付,林婷婷主张2006年8月儿子学费和寄宿制学校生活费则无事实依据。涉及郭天荣声称是林婷婷违反约定不让他探视儿子,属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以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子女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郭天荣主张属于另案审理的范围,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