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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应当如何界定 婚姻法律咨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局部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当作何理解?
深圳离婚律师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以看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正在接受小学、高中、教育的在校学生;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三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四是其他非主观原因不愿劳动赚取生活费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质上是非因主观原因而导致不能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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