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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费用增加,法院可判增抚育费 2008年9月罗某与白某相识,2009年6月两人生育一女。2010年6月经法院判决,女儿由罗某抚养,白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350元。罗某以物价上涨,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医疗费用增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白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白某辩称,自己是农民,没有工作,而且还要赡养父母,没有经济能力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因此,不同意罗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