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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 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是否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条件。其次应当考虑的是,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安全的环境和关爱。最后,要排除因传染性疾病或者不良嗜好而造成不利于子女抚养的因素。以上三点,可以构成法院审判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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