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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决中“子女意见”认定的疑难问题的提出与解决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3  分享道
【摘要】……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深圳资深离婚律师

龙涛律师 咨询电话13717097669

 

抚养权判决中“子女意见”认定的疑难问题的提出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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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判实践中,子女意见往往是一把双刃剑,有时候便于法院对审判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认定,但有时候也容易激化矛盾,给孩子以很大的心理压力。实践中,子女意见的认定存在着三大疑难问题:

(一)对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末成年子女的范围难以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盛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那么什么样的孩子可归入“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范围?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仅规定了,父母双方对十周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所以原则上,只要年满十周岁的儿童都应认为其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二)子女意见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夫妻双方茬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后,一般情况下,双方是分居的,子女随一方生活,在听取子女意见时,一方面子女受生活环境及一方的种种影响产生极端的偏见,另一方面子女慑于父母双方的力量悬殊,存有难言之隐,b其所表达的意见难以认定是否为其真实意思。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很多子女意见表达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一问题,法院在听取子女意见时要严格执行单独做笔录的程序,以最大程度听取子女个人的真实意见。首先,在做笔录时应消除子女的顾虑,消除其因为担忧、恐惧而产生的意思不真实。其次在听取子女意见后,应再,次询问子女的最终观点,看其意见是否坚定。最后,若子女的意见前后存在反复,或者支支吾吾有难言之隐时,应视为子女的意见表达受到极大干扰,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三)在向子女询问抚养意见后产生的不良影响难以控制

有一些性格内向、偏执的子女在被问及关于抚养问题意见时,往往显得很无助,事后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还有一些子女,  因为表达不利于照看子女一方的意见,回家以后遭到责骂、甚至殴打。

笔者认为,法律上赋予了子女行使选择随父亲共同生活还是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权利,就要保障子女行使这种权利不受干扰和控制。实践中,法官应对子女所作出的选择保密,以起到保护子女的作用。另外法律上应当给予影响子女选择的一方惩罚或者对于直接抚养问题的不利限制。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到深圳离婚咨询或者委托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主要问题是夫妻不能就离婚协议问题达成一致。根据深圳离婚律师的统计,达成不成离婚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以及离婚过错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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