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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子女至大学毕业可否反悔?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5-03  分享道
【摘要】……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子女至大学毕业可否反悔?

深圳离婚律师龙涛:在您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遇到了离婚问题困扰着您,那么了解基本的离婚知识、离婚程序和离婚中应该注意的离婚法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进入深圳离婚律师网,免费咨询关于深圳离婚律师收费,深圳离婚律师法律讲解,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协议的签订,深圳离婚流程等关于离婚方面的专业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

2015年,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儿子张某某由张先生抚养,并且张先生有义务负担张某某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至张某某大学毕业为止。2019年,刚刚满18周岁的张某某考入大学,但此时张先生已经另组建家庭,遂以张某某已经成年为由拒绝支付生活费和学习费用,双方出现争执,张某某坚持张先生应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生活费和学习费用的义务。

【主要分歧】

针对张某某坚持张先生给付生活费和学习费用的主张,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标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份。离婚协议内容只要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都应该遵守。出尔反尔非文明社会价值理念所倡导,许多国家立法中普遍贯彻“禁止反言”准则,不让出尔反尔者占到便宜。“禁止反言”,作为文明社会的最低准则,守护着法律的大门。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支持。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力更生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或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等方式解决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资助系道德关怀而非法定义务。从国际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校大学生也大多靠自己解决生活学习的费用。

离婚律师分析】

龙律师更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不是直接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对子女大学生活学习费用的负担必然作为一个重要衡量因素参与到了当时夫妻对财产分割协议的达成中。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成本节约的考虑,子女对父母离婚协议中关于自已抚养费、学习生活费用应该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若允许一方在离婚后撤销离婚协议中负担子女生活学习费用的约定,则会使人们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产生很大动揺,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出于对子女未来的考虑其可能会在离婚问题上不断争吵、拖延而激化矛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2)项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扶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良好的亲情是社会高效运行的润滑剂。现实生活中,一个18周岁的人,正常情况下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或者迈入大学(包括各类职业学校)校门不久,还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很难独立承担生活和学习费用,依然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帮助。而家庭的破裂,受伤害最大的是子女。离异父母双方甚至整个社会都应当充分考虑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权利,不仅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也需要精神关爱。但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夫妻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依法办事”,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严格止于18周岁。这就导致离异家庭中的子女不仅要承受父母离异所带来的精神痛苦,还要承受在物质上与其他正常家庭子女相比之下的不公平待遇。保护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正当权益,与社会道德、社会期待相符。

当今社会受社会快节奏发展的影响,人们在生活快节奏、工作压力大的现状下,在离婚上很多人也追求高效率,很多人会选择登记离婚。因为这样不用等待法庭的传票、不定时的开庭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风险,既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又可以一次性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而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尊重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协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和权威,可以避免大量的离婚纠纷都靠进入司法诉讼渠道解决,减轻司法压力。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到深圳离婚咨询或者委托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主要问题是夫妻不能就离婚协议问题达成一致。根据深圳离婚律师的统计,达成不成离婚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以及离婚过错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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