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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回头再起诉被驳回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15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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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回头再起诉被驳回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但袁某和妻子刘某离婚时,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刘某承担抚养费。但刚过一年多时间,袁某就以孩子名义将刘某起诉到法院,索要抚养费。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女儿状告母亲索要抚养费 刘某(女)和袁某(男)2008年登记,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女儿小袁出生。平淡的婚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家庭琐事吵架。

        2016年3月,因婚后感情不和,二人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袁随父亲袁某生活,袁某自愿不要求刘某承担小袁的任何抚养费用。 之后,小袁跟随袁某共同生活,刘某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后来,袁某、刘某均另行组成家庭。但刚过一年多,刘某就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她的女儿小袁在2017年9月,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每月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刘某有些懵了。她找到女儿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袁某以小袁的名义起诉她索要抚养费。 小袁的诉讼请求,遭到了刘某的反对。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当庭拿出她与袁某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刘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庭审中,法院询问袁某和刘某,离婚时约定刘某不需负担抚养费的原因,刘某称,当时双方都想抚养小袁,袁某为了争取到小袁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袁某予以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小袁的诉请。袁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虽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

        本案中,袁某、刘某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按协议履行。小袁起诉时间距袁某、刘某协议离婚仅一年半有余,其生活状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主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应当变更协议条款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必要时”的三个法定情形,并同时符合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前提要件。 主审法官表示,如轻易变更也有违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小袁要求刘某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5月25日,深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龙涛: 不是签了协议就可不承担抚养费 庭审后,主审法院表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会出现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等情况,就有可能会对子女抚养费进行变更。”主审法官解释,并不是签订了协议就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了,要看抚养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孩子的生活情况等等。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审查会比较严格。 而此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小袁诉请,是因为小袁起诉时间距其袁某、刘某离婚时间仅仅一年多,其并未发生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因此法院驳回了小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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