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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7-21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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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子女有“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关系到子女获得确切的生活保障,而且关系其人格的健康发展。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应当贯彻公约的上述精神。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考量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但对于具体案件中,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则始终存在不同认识。民法通则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正是因为亲子鉴定必须有未成年人的配合,因此,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而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通过其监护人做好工作,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果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证据而又拒绝亲子鉴定,进而判决支持提起身份确认之诉的当事人胜诉。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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