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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 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具有抚养义务。 第一,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17 条规定,不满18 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只有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满18 周岁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这一点,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条件不同。 第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如一案例中,A(男)与B(女)为夫妻,育有一子C A 父母早亡,B 父母已退休且退休金丰厚。2010 年 A一家三口外出发生车祸,A 当场死亡,B严重受创丧失劳动能力,C虽未受到严重伤害但无人抚养。B请求其父母,即 C的外祖父母,抚养照顾C。法院经审理认为,C的父亲A去世,母亲B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抚养,因此 c的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C的义务,遂支持了B的请求。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没有规定扶养义务人应有负担能力这个前提条件,属于生活保持义务的扶养,故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扶养权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第二顺序的扶养权人,所以,需要先满足第一顺序扶养权人的扶养需要,仍有剩余的,才可认为是有负担能。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抚养义务。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有数人均满足被抚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义务对,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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