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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有无生育权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23  分享道
【摘要】……
         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激辩】“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说,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结婚本身并非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对其身体的合法处分和自由选择。

      然而,2002年,我国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子和女子。


      “因此,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张献律师说,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实现。

      《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此外,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形式,对生育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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