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补偿男性生育权---选择离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曾对媒体表示,“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出现丈夫因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深圳离婚律师认为 张新宝教授认为:这条新规定其实是很人性化的,目的旨在保护妇女权益。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一台生育机器。另一方面,新规又称,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张教授进一步分析道:“我不认为这个条款剥夺所谓丈夫的‘生育权’,因为虽然法院没有支持丈夫向妻子的侵权赔偿请求,但法律也赋予了丈夫可以选择离婚的自由;这条规定既和计划生育法接轨,同时也应当视为是对丈夫‘生育权’要求的一种补偿。”深圳离婚律师网www.0755li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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