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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哪些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8-29  分享道
【摘要】……
  

深圳婚姻律师:哪些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以上第一项为婚前财产的范围,第二项至第五项财产则为夫妻婚后特有财产范围。大体而言,特有财产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方专用的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和从事职业必需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但价值特别大的个人用品或作为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附属物的工具除外。第二类是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包括一方接受继承或受赠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伤残补偿费、补助金、人身保险金等;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类是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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