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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谈恋爱期间的赠与需要返还吗? 案例一:青年康罗和严叶在双方父母撮合开始恋爱,但不到一年恋爱告吹,为此,康罗起诉至法院索要在恋爱期间交给严叶的数十万元。 近日,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康罗恋爱期给于严叶的钱款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终止应予返还,鉴于双方恋爱时有部分消费,法院判由严叶返返康罗23万元。
2010年12月仞,康罗的父亲和严叶的母亲在莲花山公园相亲角相遇,双主家长互留了电话便于子女联系.2010年12月7日.康罗与严叶初次见面后,遂开始正式交往。
康罗称,恋爱时严叶经常说工作辛苦.希望康罗能在经济上支持她。因此自2011年2月起。康罗通过现金存入、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严叶33万元。2011年7月,严叶与康罗高商量后辞职。当年11月,双方为筹备婚礼发生纠纷.最终分手。
2011年11月28日,康罗向法院起诉要求严叶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40.9万元。康罗称上述钱款系严叶主动索要,当时考虑到严叶愿意与自己结婚,才将钱款交给了她。此外2011年1月至9月,自己还将工资卡交与严叶掌管,卡上有现金36万元,后也被严叶提取,加上其他交付经严叶的现金7万元,共计人民币40.9万元。
法庭上,严叶否认掌握过康罗的工资卡,更没有收到过康罗的其他现金,但坦言康罗确实给了自己33万元。严叶表示33万元中的一部分已在恋爱期间消费,其余则属康罗对自己离职的自愿补偿。恋爱期间康罗承诺结婚后由他承担全部家用,自已才辞职。严叶声称寻到双方分手的主要原因是康罗隐瞒了他的病情,使得她感情上受到了欺骗。
法院审理后认力,在康罗与严叶恋爱期间,康罗将33万元钱款交给严叶,双方均确认无疑。康罗将巨额钱款转账到严叶名下,目的是为了与严叶结婚。现双方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严叶继续占有康罗钱款就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吃用消费开支较大,且严叶从原单位辞职确与康罗作过商量,考虑到严叶现在待业在家的现状,法院酌情判决严叶返还上述钱款的70%;;康罗要求返还工资卡内资金及其他现金缺乏事实依据,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二: 不久前,在《菲诚勿扰》节目中鄂先生与孙女士牵手成功,谈及婚嫁时女方突然悔婚,鄂先生要求孙女士返还30万元宝马车及夏普电视。过半网友认为必须还宝马,那么到底该不该还?
法院认为,鄂先生以结婚为目我的为孙女士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物品有本质的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女士名下,从车辆的价值及使用时间等考虑,判决孙女士返还鄂先生大部分车款。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
如今.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支也越来越大,恋爱成本在逐步增加,如果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合,恋爱期间的开支确实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1、彩礼;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另外.法律规定,按照民间习俗收受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双方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该支持。如果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产性质,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赠与财产,婚前互赠小礼物,即使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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