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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深圳婚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1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只要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应该按事实婚姻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结婚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故第一种解释是正确的。(深圳婚姻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