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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接受的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3-18  分享道
【摘要】……
  

婚后一方接受的赠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接受赠与是一种无偿取得财产权的方式,包括两种情形:(1)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财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一方做为受赠人与第三人订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物交付的时间系在受赠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即为婚后因赠与所得的财产。(2)接受遗赠而取得财产。遗赠也称之为死因赠与,是指公民采用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取得受遗赠的财产。与因继承取得财产一样,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也是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赠与人、立遗嘱人的意志,不应一律做为夫妻共同财产。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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