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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03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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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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