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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29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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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海淀法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案件66件,其中2016年21件、2017年39件、2018年截至5月份6件。为使遭受家暴的人群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海淀法院法官根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特点,提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案例一:

  申请人杨某、李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杨某某系杨某的侄子。申请人称,自2017年2月起,杨某某无理纠集多人频繁到其家中闹事,无理威胁、骚扰、辱骂,并实施砸门、撬锁、关电闸、绞电线等行为,故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纠纷系因房屋租赁一事产生,上述行为不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该项申请,要求当事人就上述纠纷另案解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但并未对家庭成员的具体构成进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律之所以要区别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行为,而对家庭暴力进行特别规定,其原因在于,亲属之间基于血缘、姻亲等情感维系、产生的特殊感情,容易产生情感胁迫;同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容易产生长期的、隐秘的、反复性的家庭暴力。因此,实践中,共同居住的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等往往也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而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叔侄关系,且不具备上述家庭成员关系的特征,因此,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上述案件虽不能作为家庭暴力对待,但可通过一般侵权纠纷案由进行另行起诉解决。

  案例二:

  申请人陈某某称,李某某是其儿子,被申请人张某某是其儿媳。自2003年李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后,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张某某经常对陈某某和其儿子进行谩骂,并实施暴力,最近一次是2017年10月26日,其报警并做了笔录,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为避免再次受到人身伤害,陈某某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张某某实施殴打、推搡、辱骂、威吓等行为;禁止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责令张某某迁出其住所。法院经审查后准予申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张某某反复实施殴打、谩骂,属于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行为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经常性、反复性对精神、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海淀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中,殴打、谩骂行为系最主要的家庭暴力类型,占整个样本的72%,另有15%仅存在谩骂、威胁、恐吓的情形,均被获准签发保护令。此外,因特定因素造成的偶发性行为,例如抢孩子、接走父亲不予治疗、前夫强制留宿等行为,则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相应申请被驳回。

  案例三:

  申请人王某某称,冯某某系其丈夫,二人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冯某某经常到其住处砸门、大吵大闹、威胁,掐其脖子,影响其和孩子及家人的生活,故王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王某某与冯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中,王某某提交了照片,证明冯某某到其住处砸门、吵闹、威胁其及家人,其均报警;双方至派出所解决纠纷时冯某某还用手掐其胳膊。王某某另提交了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冯某某带领数人到其住处砸门、吵闹。最终,法院准予申请,禁止冯某某骚扰、接触王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此,是否已经发生家庭暴力,并非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条件,但收集证据有利于认定家暴和申请得到获准。海淀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中,仅在8份文书中提到了询问双方当事人,其中5份提到了对当事人提交的出警记录、视频证据等进行了法庭质证,有9份文书中提到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对于其他未提交证据的案件,法院仍就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人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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