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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判不离,再次起诉能判离婚吗? 深圳离婚律师龙涛:在您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遇到了离婚问题困扰着您,那么了解基本的离婚知识、离婚程序和离婚中应该注意的离婚法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进入深圳离婚律师网,免费咨询关于深圳离婚律师收费,深圳离婚律师法律讲解,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协议的签订,深圳离婚流程等关于离婚方面的专业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2 年 8月相识恋爱,2005 年 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同年 12月生育女儿项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 年 11月原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2011 年 12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时,原告认为被告脾气不好,曾经动手打人,导致分居后至今无法和好,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辩称:感情尚可,打架是偶然发生,且已经承认错误,两口子过日子吵架拌嘴很正常,希望原告念及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如下: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 元,减半收取计100 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龙涛律师案例解析: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但同时婚姻是自由的,也包括离婚的自由,不幸福的婚姻也是不道德,离婚亦是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第32 条第2款的规定。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到深圳离婚咨询或者委托深圳离婚律师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主要问题是夫妻不能就离婚协议问题达成一致。根据深圳离婚律师的统计,达成不成离婚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以及离婚过错赔偿等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