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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律师谈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01  分享道
【摘要】……
  

龙律师谈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范围的界定,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有些国家的法律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目的在于对违法婚姻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和制裁。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的人才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就我国的立法来看,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两者之间的区分依据并不明显。就现有立法来说,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受胁迫”这一种情况。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这两种情形,看似只违背了私益要件,但仍被法律列为无效婚姻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听到“骗婚”这个词,  一般骗婚的情形是一方伪造虚假的职务、社会地位、经历、经济条件等,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另一方的好感后,与之结婚的行为。但是,骗婚行为并没有被列入《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受骗的一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也只能够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了。笔者认为,《婚姻法》未将“受欺诈”的婚姻作为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故不能存在太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2)  “受欺诈”的婚姻与“受胁迫”的婚姻相比,“受胁迫”的婚姻完全违背了一方缔结婚姻的意志,而“受欺诈”的婚姻仅是认识上受到了欺诈一方的误导,尽管存在意思瑕疵,但是主观上还是自愿的;(3)立法者认为,订立婚姻的双方应经过充分的了解而做出谨慎的选择,。故尽管婚姻缔结的一方存在着欺诈的行为,但是受欺诈一方并末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了解,而草率的登记结婚,本身也有一定责任,并且有离婚的救济途径,故不需要用“可撤销婚姻”加以保护;(4)认定上存在困难。恋爱中的男女在花前月下海誓山盟中的说法都多少存在一些超出现实的部分,什么叫“受欺诈”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认定,若一律认定为受欺诈,这将造成婚姻关系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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