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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 条第1 项规定:“1994 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男 女双方只要在1994 年 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在1994 年 2月1日以前结婚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2001 年《婚姻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补登记制度。这实际上是为共同生活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 女双方提供一个补救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地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不过,对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 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5 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因此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该条文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审判实务中,一直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所以对已经构成事实婚姻的生活状态,与经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采取同样保护、对待的态度。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 年 2月1日,这是指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但只要在1994 年 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故上面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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