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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3-05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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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注册制。现实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一般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分为两种,广义的事实婚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缺乏戈性要件的婚姻;二是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又缺乏形式性要件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我国婚姻制度和修法过程中讨论的重点,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从承认、相对承认、不承认到有条件的承认的转变。在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实施之前,承认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994 年 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再次确认事实婚姻无效。2001 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既然此前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婚姻无效,已经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了普遍的认知,现在又修改为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立法的倒退。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且自1950以来,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这个规则已经实行了几十年,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虽形成事实婚姻但仍不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应当自己承担不登记带来的法律后果。也观点认为。尽管结婚登记制度已实施多年,但实践中男 女双方形成事实婚姻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形成原因各有不同复杂,在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时,若仅因为乏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就一概认定为无效,将对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影响,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应当区分处理。

        因此,2001 年《婚姻法》未对事实婚姻的效力作出明确认定,但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再次强调了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应当及时补办登记,否则其婚姻将不受法律保护。此后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又对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细化解释。本次《民法典》编纂并未对2001年《婚姻法》关于补办婚姻登记的规定予以修改,因此,现阶段我巨事实婚姻仍采取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的态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 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 1994 年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 1994年 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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