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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作者:深圳律师    文章来源:深圳资深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17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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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民事强制执行中,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申请人常常关心自己的执行案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或者是否具有顺位权,本文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的受偿顺序略作梳理。

一、债权的优先权受偿原则

1、债权设有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债权人在抵押担保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一物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顺序如下:

1)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3)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2、同一动产上设有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5、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6、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二、民事执行受偿的一般原则

1、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

(1)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受偿;

(2)没有优先受偿权,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

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

1)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受偿;

2)没有优先受偿权,按照财产保全和采取执行措施(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担

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3)清偿完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其占全

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4)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

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注意:

参与分配,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一个实务难点。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1)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执行,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按照破产案件处理;

(2)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时,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3)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时,继续执行;

4)清偿完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财产保

全和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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