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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申请人常常关心自己的执行案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或者是否具有顺位权,本文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的受偿顺序略作梳理。 一、债权的优先权受偿原则 1、债权设有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债权人在抵押担保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一物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顺序如下: (1)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3)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2、同一动产上设有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5、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6、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二、民事执行受偿的一般原则 1、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 (1)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受偿; (2)没有优先受偿权,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 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 (1)对执行标的物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受偿; (2)没有优先受偿权,按照财产保全和采取执行措施(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3)清偿完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 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4)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 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注意: 参与分配,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一个实务难点。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1)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执行,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按照破产案件处理; (2)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时,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3)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时,继续执行; (4)清偿完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 全和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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