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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转让房产律师教你怎么办? 案例 原告王某称,今年6月,妻子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了哥哥刘先生。王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和其哥哥具有明显恶意,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某说,该房是自己母亲遗产,因哥哥放弃继承,而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与丈夫王某无关。另一被告、刘某的哥哥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讼争房屋系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因此该房屋属于王某、刘某的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此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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