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的三种情况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
第二种情况: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第三种情况: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深圳资深离婚律师 龙律师 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