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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为情人购房,妻子起诉返还房屋获支持
作者:深圳婚姻…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11  分享道
【摘要】……
  

丈夫瞒妻为情人购房,妻子起诉返还房屋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林晓萧和张佳佳为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大学毕业4年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次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张佳佳在女儿出生以后便辞去原来的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主要负责照顾女儿和丈夫的日常生活,林晓萧则辞去原来的工作成立了一家自己的软件公司。林的公司逐渐发展成规模,这使得他在几年间积攒下了丰厚的财产,与此同时他也积极开发新产品、新业务。2010年,林晓萧在一次公司新产品的推介会上认识了广告公司的经理马兰,随后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2013年,林晓萧出资400万元购买了两套住宅,随后将这两套房屋赠予马兰所有。2014年,张佳佳在收拾丈夫衣物时偶然发现了两张购房发票,遂质问林晓萧,林晓萧不得已说出实情,并向妻子承认错误,此时的张佳佳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出资购买房屋并已赠与他人的事实。张佳佳认为丈夫林晓萧购买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晓萧没有权利独自处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佳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林晓萧和马兰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马兰返还房屋给林晓萧和张佳佳夫妇。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张佳佳的诉讼请求。

  【审判思维】

  法院审理中为查清案件事实主要围绕如下几个重点问题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并听取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第一、马兰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否为林晓萧全资购买并赠予她的?第二、林晓萧、张佳佳夫妇是否曾经签订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林晓萧和张佳佳之间是否有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其他约定?第四、林晓萧出资购买这两套房屋并赠与他人是否告知并征得张佳佳的同意?后审理查明,马兰名下的两套房产确为林晓萧全额出资购买赠与;林晓萧、张佳佳夫妇并没有约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亦没有处分共有财产的其他约定;林晓萧出资购房赠予他人的行为未取得妻子张佳佳的同意。

  法院认为,既然林晓萧和张佳佳没有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则皆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林晓萧全额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在赠予给马兰之前亦属于林、张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另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既然林晓萧购买的这两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林晓萧在没有取得妻子张佳佳同意(也不可能取得张佳佳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其擅自将房产赠与马兰的行为实为无权处分行为。明确了林晓萧赠予马兰房产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马兰并不符合上述条文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最后,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推知,林晓萧与马兰的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张佳佳有权追回该房产。

  综上,法院做出判决,判定林晓萧对马兰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马兰退还房子给林晓萧、张佳佳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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