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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01  分享道
【摘要】……
  

虚拟财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网络世界的虚拟资产已经不再是一串毫无价值的数据了,虚拟物品、各种游戏积分等已经突破了虚拟世界的范围与真实世界发生了经济联系,具有经济价值。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创造的人物等级、装备设置、空间装饰、聊天记录中的照片、信件和文字的财产性质已经越来越得到认可。那这些虚拟财产到底属于谁?离婚时是否能够分割?

 

我国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判例


案例1:王永青诉吴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评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案件概述】王永青与吴薇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飞来飞去网店,约定由王永青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吴薇40万元。吴薇将网店转让给王永青,签署协议起7天内为使用网店所需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变更手机验证码、支付宝密码、支付宝招商银行卡及网店的操作程序无偿由王永青使用,在网店实名从吴薇变更为王永青前,需由吴薇协助办理的事情吴薇应无条件协助。
       
原告王永青诉称,在协议签订后吴薇采用欺骗手段将上述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还拿走了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吴薇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宝密码从支付宝中提现,离婚后到201236日共取走现金1 108 694元。
       
吴薇辩称,王永青并未按离婚协议书第3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归还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以及分割库存商品款40万元。另外,飞来飞去网店系我实名注册和认证,关联的支付宝、手机、银行卡、淘宝客服旺旺都是我的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王永青经营,则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而且我将不能再在淘宝网上开店,将导致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我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将导致欺骗消费者。
       
【法院判决】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在淘宝网的规则范围内对外经营,同时还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淘宝网店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其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网店长期经营的积累,为淘宝买家提供甄别卖家的参考标准。
    
现查明飞来飞去网店系王永青与吴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王永青与吴薇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永青和吴薇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永青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网飞来飞去××××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使用、经营。

  


案例2: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评析】若虚拟财产的娱乐性小,是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淘宝店经营权由一方取得,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的感情早已出现裂痕,现分居长达二年半之久。2013926日原告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此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至此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了投资5000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双方投资0.5万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店,其经营权由原告王某享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0.25万元。

 
案例3:李某和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评析】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虚拟财产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案件概述】李先生与王小姐都是网游爱好者。20085月,二人因玩网络游戏而相识,共同的爱好让二人坠入了爱河,并于2008年底结婚。婚后,两人摩擦不断,常互相指责对方太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小姐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网络游戏中因成绩突出而获得的网络游戏装备。而李先生则认为,该游戏账户是自己注册登记的,由此获得的游戏装备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女方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针对虚拟财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二是双方对虚拟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时,均难以举证。三是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欠缺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律漏洞亟待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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