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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小三”的财产能否要回? 经典教科书 还记得郎教授与空姐小三房产争夺案吗?在第一回合,郎教授以自己名义起诉空姐小三索要赠与的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在二回合,乾坤大挪移,郎教授组队前妻,以前妻的名义起诉自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最终胜诉,不仅追回了赠与小三的财产,还让小三背上了900万元的债务。令众多吃瓜群众感叹“不懂经济、不懂法律、莫要当小三”!
案例分析: 李某与程某、冯某赠与纠纷案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与程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5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 法官基本观点: 1、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2、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七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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