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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起诉离婚房屋贷款怎么办?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23  分享道
【摘要】……
  

起诉离婚后房屋贷款怎么办?

在进行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中,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共同投资购置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哪一方的姓名,都应当被视作共同所有的财产;接下来就是准确评估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这一步需要明确的是房产的产值,然后以此为基础,对遗产份额和债务部分进行详细划分;如果涉及到银行贷款,则需要先行扣除贷款部分。

在此基础上,如果某一方获得了房产所有权,他/她就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款项,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也需独自承担剩余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产并取得了房产证,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此房产视为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其他特殊约定或协议),尤其是在共同还款部分,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这部分资金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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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四)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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