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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供应商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判处粮油商店店主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三名店员也分别领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罚金2万至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徐某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将价值约97.8万元的假油卖给被告人潘某开办的粮油商行。2011年8月,徐某还租下厂房,自产自销“金龙鱼”食用油。2011年8月至10月,徐某将价值14万多元的假油卖给潘某;将价值6万多元的假油卖给伍某(另作处理)。 除了商行老板潘某外,三名店员黄某婵、黄某英、黄某发在明知是假油的情况下仍然参与购入和销售假油。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潘某和三名店员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潘某及其三名店员的共同犯罪中,潘某是经营者,起主要作用,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名店员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对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总计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三名店员均被认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黄某发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婵获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黄某英获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现场直击■ 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在此前的庭审阶段,徐某声称他的油都是从油厂购买的,自己也有生产一部分,虽然是假冒“金龙鱼”的牌子,但质量都没有问题。但法院查明,在徐某的加工厂缴获的所谓“金龙鱼”花生油均检验不合格。 记者:你说你自己生产的油质量都没有问题,但经检验均不合格,如何解释? 徐某:花生油比较贵,我是用豆油来冒充的,豆油质量没有问题,(检验不合格)是因为按花生油标准来检验的。 记者:你自己生产出来的油,自己有吃吗? 徐某:有。质量没有问题。 记者:你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想法? 徐某:我没想到判得这么重,也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如果知道就不敢做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圳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