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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薪”这个概念,还真是新鲜。提出这个概念的,是一个有意思的案例。说的是一位30岁的少妇到法院起诉其54岁的外籍丈夫,要求他按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支付每月5000元的报酬。 原来,原告杨女士与被告丈夫于1997年9月结婚,婚前双方签订了家庭财产约定书,并经过公证,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以各自名义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姻期间,丈夫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元,无论丈夫经济状况如何都须无条件按月给付。如果丈夫提出离婚,该报酬仍应按月给付至2007年9月1日。如果妻子提出离婚,则从解除婚姻关系起自愿放弃约定。婚生子女由丈夫承担抚养及教育费至生活独立,妻子可以自愿负担或者不负担。家庭的共同开销主要由丈夫负担,妻子可以自愿承担或者不承担。原告说,从2003年3月起,丈夫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构成违约。为此,她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丈夫履约,偿还欠薪6万元。 依我所见,丈夫和妻子婚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给付劳务报酬,倒也不是无效合同。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本案这个关于工资报酬的协议当然也是有关财产的协议,属于这个范畴。其次,无论什么情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强制法,就不能认为是无效。夫妻这种约定,不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无效。所以,就目前来说,还不能说夫妻之间关于工薪关系的约定,是一个无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你愿意我愿意,就是每月给付5万元工薪,别人管得着吗? 深圳律师 认为 但是,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丈夫是以什么理由拒绝支付妻子的工薪。现在丈夫拒绝支付工薪,总归是要有理由的。假如丈夫的理由是协议显失公平,因而主张撤销这个协议,那么这个理由就是成立的。我们观察,这个协议的内容,明显的是显失公平,说得难听一些,就是中国人在中国欺负外国人不懂中国法。可以看看,在这个协议中,所有的优势、好处、权利,都在妻子一边,差不多丈夫除了可以和妻子同居之外,再就没有什么权利了,都是义务了。这还不是显失公平吗?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丈夫反诉要求撤销这个合同,法院准许,那么这个合同就自始无效。 深圳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