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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离婚律师:表姐弟同居生子8年 结婚证被判无效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10  分享道
【摘要】……
  

表姐弟同居生子8年 结婚证被判无效

     表姐弟荒唐的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但其所生的一对儿子,却因此面临家庭破裂和无法入户的难题。

信息时报讯 8年前,汕头潮南区一对表姐弟相恋,不顾是近亲关系的禁忌,竟“私奔”至广州同居,并生育两子。为了儿子落户问题,关系已经恶化的两人更是隐瞒近亲关系领到了结婚证。今年5月,“婆婆”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儿子媳妇的婚姻无效。日前,潮南区法院宣告两人为“无效婚姻”,成为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史上首宗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

婆婆曝家丑儿媳是外甥女

今年5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由“婆婆”提出宣告儿媳婚姻无效的申请。申请人朱某凤诉称,她与儿媳妇许某红之母朱某娇是同胞姐妹,儿子胡某伟隐瞒与许某红是表姐弟的近亲关系,于2010年4月20日在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原来,胡某伟和比他大一岁的表姐许某红从小关系要好,朱某凤早就察觉两人的感情“不一般”,曾明确反对两人走太近。但家人的反对反而让热恋中的两个年轻人更加坚定了在一起的决心。2004年,年仅21岁的胡某伟和22岁的许某红“私奔”到广州,开始了同居生活。

很快,许某红有了身孕。尽管朱某凤坚决反对把孩子生下来,但许某红手写了一张保证书,称“我因为身体虚弱,又加上贫血,怕身体承受不了,决定不去医院做引产。将来孩子出世,一切后果我自负,与其他人无关。”

2005年,许某红生下了第一个儿子。2007年,她的第二个儿子也呱呱坠地。

表姐弟同居生子并领证

同居后又生了小孩,眼见“生米煮成熟饭”,这对“小夫妻”搬回汕头潮南老家,朱某凤只能被迫接受。然而,朱某凤对两人关系一直不认可,与“儿媳”许某红也一直合不来,关系颇为紧张。两年前,许某红和胡某伟分居,带着两个儿子回到娘家。

然而,2010年4月20日,两人分居一年后,许某红和胡某伟却来到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隐瞒表亲关系登记结婚,并顺利领了结婚证。

既然关系恶化为何还要“结婚”?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许某红说,男方村里准备要分“人口房”(按人口分宅基地),要求她去登记结婚,并办理两个小孩的户口,这样可以多分三口人的房。而后来法院调查发现,男方村里并没有涉及分房一事。

胡某伟的说法则是因为小孩接近上学年龄,没有户口无法入学或享受不到义务教育,而入户口必须有结婚证,所以才去登记。

法院宣告一年婚姻无效

6月27日,潮南区法院以特别程序开审此案,被申请人席上未见胡某伟,只有许某凤和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朱某凤称,“我的儿子‘娶’了我妹妹的女儿,我不同意,这是关系到三代人的事,我请求法官做出判决,我们自己解决了这么多年都解决不了”,至于胡某伟为何不到庭,她称是“儿子知道他是错的,没脸见人,现在外打工”。

此后,在法院送达文书并向胡某伟作询问笔录时,胡某伟也表示,对于母亲提出的他和许某红是表姐弟关系,他没有意见;如何处理这个“婚姻”,他相信法院,按法律规定处理。

6月底和7月初,潮南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朱某凤的另一名同胞妹妹提供了证词表明胡某伟和许某红都是她的外甥,胡是她大姐的儿子,许是她二姐的女儿,而朱某凤82岁的老母亲也表示,胡和许都是她的外孙(女)。

但在庭上,“儿媳”许某红并不同意“婆婆”的说法,其代理人出示了两个小孩的照片,认为从照片上可看出,这两个小孩没有不健康,并不像朱某凤所说的(表姐弟婚姻)会影响后代的健康成长,请求法庭驳回朱某凤的申请。

7月4日,法院判决,胡某伟、许某红系三代以内堂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两人隐瞒表姐弟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两儿入户成难题

记者了解到,胡某伟和许某红的两个儿子至今没有入户,当初他们去领结婚证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孩子能入户口。现在他们的婚姻无效是否会影响孩子入户呢?

潮南区法院庭审法官张曙生说,虽然是无效婚姻,但胡、许的两个小孩可以办理入户,凭借法院的裁判文书,代替结婚证,到户籍部门入户。

但事实似乎并没这么容易。宣判后,许某红的代理人表示,许某红希望通过协商,由自己抚养两个小孩。但去年登记结婚后,许某红将户口迁入“夫家”,两个儿子则未入户口。现在,她想将自己的户口迁回潮阳区的娘家,潮阳区要求她开计生证明。然而,街道因两个孩子涉及婚前生育、超生问题,要求许某红交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2万多元。由于交不起这笔钱,许某红迁户办不成,两个儿子入户也随之成了难题。

焦点1

表姐弟已结婚为何还判无效? 近亲结婚属违法须干预

为什么法院要对这宗近亲婚姻做出“无效婚姻”的判决?

潮南区法院法官张曙生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胡某伟和许某红隐瞒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属无效婚姻,法律必须进行干预。而且,1999年后,我国新《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且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即一审终审,双方都没有上诉的权利。

他还解释称,无效婚姻中子女抚养与普通离婚案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基本没有区别,父母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财产分割上,无效婚姻中双方仅为同居关系,财产不是基于婚姻关系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是个人收入个人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受赠等才算共有财产。

焦点2

父母婚姻无效孩子能否入户?缴完社会抚养费两孩子仍可入户

父母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户口能否解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宁媛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许某红的两个儿子并不存在不能入户的情况。不管是非婚生、还是超生,都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会要求孩子的亲生父母缴纳社会抚养费(即俗称的“罚款”),具体应缴纳的数额根据男女双方所在地的法规确定,也可以由父或母一方全部缴纳。

虽然说《户口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公民上户口还有附加条件,但现在通行的做法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在没有依法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前,公安部门是不会给孩子上户口的。在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后,孩子可以上户口,孩子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如果父或母没有独立的户口,也可以随父或母上在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户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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