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一女与他人同居 警方取证重婚罪名成立 -深圳离婚律师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17  分享道
【摘要】……
  

一女与他人同居 警方取证重婚罪名成立 -深圳离婚律师

       一向以来,重婚罪绝大多数都是“自诉”的案件,由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却往往因难以取证,最终是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但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市首例由公安机关介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婚案在昨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两名被告人陈梅、张涛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 二个月。

  花心妻红杏出墙

  屡劝未果丈夫告法院

  案中花心妻子名为陈梅,今年已经44岁。1982年,陈梅经他人介绍与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的李强认识,双方按农村风俗办了酒席,随后生下两个儿子,形成事实婚姻。儿子出生不久,两人的夫妻感情逐渐变淡。

  1998年冬,陈梅到兴市宁中镇某村替人做媒,恰巧遇到该村男子张涛。媒没做成,陈梅却与大她一岁的张涛好上了,此后,恋奸情热的陈梅干脆在张涛家住下。两人的关系一直发展了3年,后来被邻居和双方家人知道,李强曾对此进行过规劝,但陈对此不屑一顾。

  而张涛是一个离过婚的人,两人同居不久,张就获悉陈是有夫之妇,且其亲属也多次到张家规劝陈梅回到李强家,但陈不听,继续与张同居生活,共同劳动。张涛也赶过陈梅好几次,但陈一直不肯走,张涛也就认可了这送上来的“老婆”。

  2001年3月,忍无可忍的李强向兴宁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张两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自诉离婚被驳回

  无奈丈夫以“猪仔换妻”

  但李强的起诉被法院驳回,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必须是两人之一有配偶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当地群众认为他俩是夫妻关系。然而,李强根本没有办法取得当地群众的证词。最终,因证据不足,两人被判无罪。

  硬的不行,就来软的,李强转而到张家苦苦哀求妻子,看在夫妻多年,看在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的份上,不要再做这种伤风败俗的事。但陈梅根本听不进去,竟说张涛才是她的丈夫,被李强劝得多了,干脆一顿拳脚将丈夫打回家。

  2002年12月2日,三人写下一纸荒唐合约,目的是由张涛赔偿李强一千元的猪仔作为损失,以后不得对妻子和张的关系提出异议和干涉。随后,张涛兑付了几条出生一个月的猪仔,但未付足1000元。

  儿子写信给法院

  控诉母亲通奸殴打父亲

  事情到这个地步似乎已没什么下文了,但李强已经成年的小儿子却不能忍受母亲的荒唐给父亲和自己带来的屈辱。2003年9月,一封血泪控诉的信件寄到法院有关人员的手中,请求追究母亲与奸夫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李梅和张涛的重婚行为,不仅伤害了李家兄弟,张涛两个小孩也深受其害。今年4月5日,当我们随法官去张家调查了解时,正巧遇到从深圳匆匆赶回,想在法庭上见父亲一眼的张涛年仅16岁的女儿,她愤怒地说:“陈梅害得我家好惨”,说着说着,眼泪夺眶而出。由于他们的重婚行为,败坏了当地的风俗,村民深恶痛绝,众叛亲离,连住在邻屋的兄弟也不相往来。

  公安机关介入

  警方取证重婚罪名成立

  这封充满血泪和屈辱的信引起了兴宁法院的极大震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案、重婚案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3年9月8日,法院将案件材料迅速移送到公安机关。9月16日,警方立案侦查。由于警方介入,此案关键证据很快被提取。

  12月2日、8日,警方分别传唤陈梅、张涛,两人均交代了自1999年开始同居的犯罪事实。警方还调查了当地群众,提取了10位证人证言,他们均证实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他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今年1月9日两人被警方监视居住,随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4月5日,兴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拖了几年的重婚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陈梅和李强已是事实上的婚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被告人张涛在明知陈梅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义自居,群众亦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两被告人认罪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