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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完房产四个月就离婚 丈夫欲撤销赠与被驳回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1  分享道
【摘要】……
  

赠完房产四个月就离婚 丈夫欲撤销赠与被驳回

     卢先生与小姐原是夫妻,婚后卢先生将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谁料刚添完四个月两人就离婚并分割财产,先生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先生在起诉书中称:先生与被告小姐于2008116登记结婚,2012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71月,先生购买了原宣武区的一处房产,该房屋总价款为96万余元。先生父母出资62万元交纳买房首付款,并在后来给先生共计13万元用于还房贷,该房的房贷一直主要由先生偿还。婚后,小姐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2009720先生与小姐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先生无偿赠与小姐该房屋50%份额,是为维护夫妻和睦、家庭稳定的善意赠与行为,现小姐不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在赠与完成后,仅4个月就提出离婚分割财产,小姐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从而使先生善意赠与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该赠与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

  小姐辩称: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卢先生与小姐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份共有各50%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先生与小姐登记结婚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重新约定各自对于房屋的共有份额,并共同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先生对于诉争房屋份额的自愿处分行为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依据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诉争房屋在双方达成赠与合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先生现以小姐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4个月即提出离婚违背其善意赠与的初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需要说明的是,先生的自愿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其维护家庭稳定的初衷是好的,但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且先生与小姐离婚的判断标准是以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基础。综上,先生主张撤销赠与小姐房屋50% 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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