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将个人房屋遗赠给“二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7  分享道
【摘要】……
  

将个人房屋遗赠给“二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 [案情] 介绍

  付晓宝(男)与孙丽芸(女)于1987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付华)一女(付洋),均已成年。20065月始,付晓宝外出经商,与孙丽芸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093月,付晓宝认识了异性何淑芬并同居生活。20116月,付晓宝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癌并一直由何淑芬照顾其生活,直至2013825去逝。付晓宝去逝前立有遗赠,主要内容为: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淑芬照顾,决定在去逝后将座落在丰城市城区某社区的一幢砖木结构房屋(属付晓宝个人婚前财产)赠给何淑芬,并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当何淑芬准备搬迁入房时,遭到孙丽芸及其儿女付华、付洋的阻挠,于是2013109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付晓宝所立遗赠有效。


  [分歧]

  付晓宝将个人所有的房屋遗赠给二奶何淑芬,法院该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支持。付晓宝在与孙丽芸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个人所有的房屋遗赠给二奶何淑芬,有悖公序良俗。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支持。付晓宝的遗赠是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处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完全属于私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赠行为有效。

  深圳离婚律师 [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遗赠协议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效力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付晓宝在生病期间得到了何淑芬的照顾,其所立遗赠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该协议内容优先办理,而不是按法定继承办理。

  2、付晓宝的遗赠行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付晓宝的遗赠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也不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可认定付晓宝的遗赠行为有效。

  3、公序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规定

  付晓宝在拥有正常婚姻之外包养二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并且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因其违反公序良俗而剥夺其法律赋予的遗赠权,付晓宝包养二奶的行为与遗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

  4、支持何淑芬诉请不是等同支持婚外情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付晓宝将自己的房屋遗赠给二奶何淑芬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其个人自由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把人民法院支持何淑芬诉请与支持婚外情等同起来,这明显是错误的。 (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