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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判离婚都有理由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10  分享道
【摘要】……
  

案例:新婚之夜,女方出现重病症状,随后被诊断患有绝症(宫颈鳞状细胞癌)。丈夫以妻子子宫切除,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无法继续履行做妻子的义

务为由起诉离婚,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对这个案件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先说可判离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从婚姻立法规定看,在调解(包括和好和离婚)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之一就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自然可以判决离婚。

       当 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共同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可以在判决离婚时,同时判令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深圳离婚律师 再说可判不离的理由。

        本案中,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女方并非故意隐瞒病史,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考虑到女方身体情况及本案的实际,直接判决离婚可能效果并不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例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你可以明显看出,我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似乎陷入了不可知论的境地。但我们必须承认,感情这东西是不能量化的,它像各自的鞋子一样,舒服与否只有自己的脚最知道。因为你的感情破裂与否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最清楚,但判决离与不离却是由法官来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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