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如果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未导致离婚的,在目前都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即因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利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精神利益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即夫妻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是造成无过错方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为主观要件,即夫妻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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