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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深圳婚姻律师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0-07  分享道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其范围一般是因重婚等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一般需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只有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第三人均不享有这种请求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
  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为准,因该四种过错行为任何一种导致解体的,无过错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方式。
  (1)作为原告的无过错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作为被告的无过错配偶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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