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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婚姻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也具有强烈的感侍因素在其中,每个人对自己婚姻的体验和感受是不尽相同的,其他人所认知的婚姻状况都不能替代当事人本身的理解。俗话说,“鞋子是否合脚,只有脚知道。”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他还有感知的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够越超代庖,在婚姻问题上为他人决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完全丧失对感情、对婚姻的感知能力,也有自身的情感诉求,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我们应尊重其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故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专属于本人,只能由 当事人本人自己表示。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