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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一族”能否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18  分享道
【摘要】……
  

“闪婚一族”能否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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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离”一词源自于先前出现的“闪婚”,指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后很短的时间内就要求离婚。曾有一组数据表明: 2006 年,北京共有24 952对新人办理离婚登记,其中有五分之一婚姻关系维持不到 3 年;三分之一在结婚 5 年内离婚;结婚不到 1 年就离婚的有970对,有52对离婚的夫妻结婚还不到 1个月。闪离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社会学家的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闪离所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却没有引起法学界与司法机构的重视,各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着非常广泛的审判不统一现象。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这一类型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也感到困惑,困惑的倒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各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其实,对于闪离一族来说,因为双方之间已经订立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举办婚礼或者举办了婚礼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所以,从本质上来看,其与一般离婚案件并没有多大的差别。但是,由于这一人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或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些财产的属性很难进行界定。笔者归纳下来,分为以下几类:

一、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

闪离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关于礼金的问题,一般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礼金是亲友对两位新人表示祝贺的一种传统方式,其本质是亲友自愿地将现金交与两位新人所有,是一种赠与。并且这种赠与是基于双方举办婚礼的祝贺,很难认为这种赠与是给夫或妻一方的,因此应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按照这种观点,婚礼到的礼金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扣除日常的消耗,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新人虽然在婚礼时收取了礼金,然而根据我国的传统,收取礼金也是礼尚往来的一部分,以后如遇别人的婚丧嫁聚这笔礼金是要还给别人的。因此,如果一方收取礼金数额明显偏高,而法院仍旧将礼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的话,那么以后一方进行回礼时另一方是否也应承担?因此,在处理礼金时,因考虑其作为一种预期的债务的因素进行倾斜性的分割。第三种观点是,处理礼金问题时,应考虑期的债务的因素进行倾斜性的分割。第三种观点是,处理礼金问题时,应考虑礼金收取的时间,如在订立婚姻关系之前则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在订立婚姻关系之后,则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也便于操作。

的确,关于礼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比较混乱,  以上三种观点都能找到相关判例的支持,甚至有的法院直接将礼金认定为彩礼。笔者认为,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将婚礼中的礼金直接认定为彩礼显然没有理解彩礼的实质。其次,关于离婚时礼金的分配,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原因在于送礼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将要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财物,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一方除非明确表示礼金是给予新郎或者新娘一人的,否则均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呢?笔者认为,考虑到 当时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对两位新人表示祝贺,而并非对其中的某一人,因此礼金交付的对象只是一个接受赠与财产的接收方,而并非是唯一的受赠人,实际受赠人仍应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礼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在分割时应首先扣除双方共同生活中的消耗。

二、一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

闪离案件的另一个比较集中的争议焦点,是一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对于家电的分配,法院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家电购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则应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应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这个财产是何时赠与的,都应作为对小夫妻的赠与,因为在赠与时并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哪一方的,但是从故在双方的房屋中可以推定是对双方的赠与,故在分割时应对半分割;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赠与家电是出于夫妻两人可以长久生活的期望,但是夫妻两人却没有能够长期的生活,因此可以认为父母进行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可以单方面地解除赠与。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具、家电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家具家电 归属的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 到 父母的出资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采用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的情形较多。第二,是关于出资的证明问题,现在很多法院证明出资的方式是谁掌握有购买家电的发票谁就是出资人。笔者不赞同这个观点。首先发票 并不是一个出资证明,其次发票也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最后,出资人也不会随身携带发票,发票通常是放在房屋中的,因此简单地通过发票来认定家具、家电的出资方是不可取的。

三、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珠宝首饰

闪离案件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关于一方赠与的珠宝首饰的归属。一般观点认为,除非该珠宝首饰作为一种彩礼,符合彩礼返还的情形,否则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珠宝首饰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珠宝首饰应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没有必要进行返还。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有要求一方返还相应的珠宝首饰的裁判,其理由在于,一方赠与另一方首饰珠宝是基于婚姻关系缔梨延续的前提,但是实际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短,所以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进行返还。本节列举的判例中法官持的就是这一种观点。

四、一方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的投入

闪离案件还会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投入的问题。在现在的婚姻关系中,一方出房屋另一方出装修款的情形不在少数。强调一点,这里所指的装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其父母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因为如果是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在房屋分割时,装修的利益会予以一并考虑,特指对非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装修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恋 爱期间,于联络感情之动机,一方自愿为另一方装修房屋,另一方既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装修的利益自然归所有权一方,故在离婚时装修房屋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装修投入;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方装修出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婚后长期使用该房屋为条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视为条件未完全成就,因此应将装修残值折现进行返还。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应按照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进行返还。

笔者认为,一方通过装修行为,将财产价值附着在了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形态因此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根据民法原理,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不动产所有人给予补偿。因此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装修出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至于补偿数额,如若判令出资一方取得装修价值的一半,则使得房屋所有人以一半的价格获取了全部装修的利益,显然不公平。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对房屋中的装修残值进行评估,由出资装修人取回房屋装修的残值,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这种做法。

五、一方因婚礼无法举行而遭受的损失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以后筹办婚礼,但是在筹办进而导致感情破裂,此时造成对酒店、婚庆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对此,一般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钱是由一方支付的,应该属支付的一方与酒店的合同关系,不应由另一方来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预订酒席和婚庆是基于双方要举办婚礼的合意,应由双方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考量婚礼不举办基于哪一方的过错,由过错一方承担。然而,这三种观点都存在某些程度上的缺陷,  因此在实践处理中法院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双方共同承担。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因婚礼未举行而导致的违约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原因是婚礼的确是出于双方的合意,因此损失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礼无法举办,,则费用如何承担?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过错必须是明显的或者是一方自己认可的,在这一前提下,基于公平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应无不妥。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一方承诺婚礼费用由自己承担,然而婚礼无法如期举行,损失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当时一方承诺愿意承担婚礼费用是基于双方举办婚礼的前提,但是如双方不再举行婚礼,则一方所做承诺的前提也不复存在,因此无论一方是否承诺支付婚礼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均应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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