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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律师谈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14  分享道
【摘要】……
  

龙律师谈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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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 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审判实践中对如何适用该条文存有分歧,“一方父母出资”是仅仅针对全资买房,还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呢?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就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其认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一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二是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  I 5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字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总之,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父母出资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 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实践中,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三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知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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