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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谈实践中如何理解“一方生活困难”?
作者:深圳离婚…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4-25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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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理解“一方生活困难”?

        根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 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婚姻法》第42 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生活困难的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即只有在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可以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否则不得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认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生活困难:(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 -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 -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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