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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深圳律师    文章来源:http://shenzhen-lvshi.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3  分享道
【摘要】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
         花明天的钱住今天的房”已成为许多人消费观念。但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不少年轻人在结婚前后选择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银行贷款可能需要还上十年、甚至几十年,但婚姻却未必这样长久。双方一旦离婚,未到期的按揭贷款房产如何分割?银行债务如何偿还?已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新问题。
 
[基本案情]
 
冯某与张某2002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2003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50万元)的30%,其余35万元贷款分十年向银行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男方冯某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按月还款义务。
 
2005年3月,冯某向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另悉,截止2005年2月,双方已还房贷款1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36万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由于原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现值60万元。
 
[争议焦点]
 
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分割,如何分割?
 
[庭审诉辩]
 
原告冯某诉称:本人与张某结婚后,张某所得收入一直用来接济自己家人,双方共住的这套房子是本人用自己的个人收入购买取得,房产证登记的也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属于个人的婚后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本案争议房产首付款15万中有5万元是自己工资收入,所还房贷也是由双方共同偿还,房产证虽登记的是原告一人名字,但是房产是婚后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后买的这套房子是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在未偿还完贷款前当事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一般不进行分割。故判决:争议房产归双方共同继续使用,待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法院另行处理。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某上诉称:1.房屋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完全支付了开发商房款,并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虽向银行设置了抵押,但离婚财产分割不涉及房屋处分问题,而是判决归谁所有的问题。因此,法院应当就房产的归属作出判决。2.房屋总价款50万元,还有36万银行贷款为偿还,若判决归本人所有,本人愿意给张某7万元的补偿。
 
   张某上诉称:我同意房产判给对方所有,但房屋首付款15万元、已还贷款10万元和房屋增值10万元共计3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平分该财产。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本案争议房产由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13.8万元作为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产增值基数(15万+8万)×房产增值率(60万/50万)}÷2=13.8万
 
[点评与依据]
 
(一)按揭贷款所得房产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尽管房产已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因此,按揭所得房产可以分割,只不过表现形式为现金补偿而已。退一步讲,若法院判决归一方使用,待等房贷偿还完毕后在分割房产,则对于没有房屋使用权的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且实际操作执行也十分困难。
 
(二)按揭贷款所得房产怎样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中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应当对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就本案而言,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至于本案中已还银行的2万元利息,属于已还贷本金产生的孳息,是贷款银行赚取的利润,与房屋增值没有任何关系。
 
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未偿还的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应当由承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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