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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也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白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可以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应当在双签署协议时就生效。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变动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生效。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 印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 面 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管是与离婚内容本身处于一个离婚协议中,还是单独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但与人身兴系变动的附条件不同。我国婚姻法设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两种离婚的制度中均有可能涉及,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 协议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值得探讨。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