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适用公平原则? 【案情介绍】 刘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载明了双方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轿车一辆均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刘某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对住房一套及轿车一辆重新分割。 【主要分歧】 本案中,对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刘某和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轿车一辆均归李某所有,明显对刘某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 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对财产的分配不适用公平原则。 【离婚律师解析】 龙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显失公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的特性,不适用《合同法》,离婚协议书虽然也是一种合同,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合同法》中一般的协议书,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日常生活表现,感情基础,对孩子的抚养,有无过错,离婚原因等,对于签订离婚协议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存在感情因素的情况下,就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作出让步。《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像其它民事协议那样,均衡分配。可见,《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适用于婚姻法。《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不适用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纠纷。
深圳离婚律师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