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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何处理?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补办结婚登记问题都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其总的价值取向是鼓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手续。来信所述案件,涉及到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在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再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是因为双方和好,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可以撤诉,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如果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另有原因,只是为了解除双方关系时不被按同居关系处理的,诸如因为出于对自己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考虑,等等。此时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按离婚诉讼对待;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请求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载《人民司法》 2003 年第10期。 深圳离婚律师 www.0755lihun.com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