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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要求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作者: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婚姻律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6-28  分享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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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要求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20 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互忠实、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要求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1.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元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2.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是指应付扶养费的一方具有相应经济能力,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摆脱生活上的困难境地。

只有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一方才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反之,则不可。

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确定是否承担扶养费及其数额时,一般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经济能力。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

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这里的贡献既包括有形贡献,如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也包括无形贡献,如料理家务,照顾儿女、老人等。

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结婚时间越长,给付扶养费的理由就越充分。

4.双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深圳专业婚姻律师www.0755lihun.com

5.发生纠纷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当事人双方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或发生纠纷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

6.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经济负担。监护未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扶养费。

7.双方当事人的品行,双方对目前发生的纠纷原因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如对提供者一方或者亲属有虐待等犯罪情况,受扶养人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等。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如提出,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8.履行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所,还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适当工作岗位,对因疾病等生活无法自理者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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