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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案例提示 某集团公司总裁宋一乔(化名)突发心脏病,到医院抢救时已经奄奄一息,此时 他头脑虽然清醒,但是已经无法正常握笔,于是临终前召集公司所有高层口头安排后事,并指定次子接替自己的位置,掌管公司。宋一乔去世后,长子认为父亲临终 前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要求以长子身份接管公司,遂发生纠纷。那么,临终前的 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 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宋一乔在临终前的紧急时刻,在集团所有高层均在场的情况下,设立了口头遗嘱,因此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们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汪。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 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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