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席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龙涛 
手 机: 13717097669
电 话: 0755-36686616
Q Q: 393935110
邮 箱: shenzhenlvshi@163.com
律 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深圳福田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来访路线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
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5-28  分享道
【摘要】……
  

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是不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而不属于遗产范畴。此类问题涉及的外航公司对旅客死亡支付的空难赔偿金,是基于《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而做出的赔偿,属于概括性赔偿,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空难赔偿金是保险赔偿金或者含有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宜按遗产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3 年 11月 24日,(2004)民一他字第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